审理法院: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---人民法院
原告:A
委托代理人:韦海团,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B、C、D
案由: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
案情简介:
---年11月,原告驾驶电动车被告B(未成年人)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。事发后,交警大队认定B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花去医疗费---元。由于双方对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B的父母(C、D)承担赔偿责任,B承担连带责任。该案件经过审理,法院判决被告C、D承担赔偿责任。
承办过程:
原告在简单咨询本律师后,自行准备材料起诉到法院。但原告在案件立案之后,主审法官在与其沟通案情时一问三不知,一头雾水。原告经过再三思考,决定委托本律师代理该案件。律师接受委托后,立即追加C、D作为被告、变更诉讼请求、增加诉讼请求数额、补充提交工作收入证明等材料。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。
审判结果:
1、胜诉;
2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误工费、营养费、交通费共计--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