审理法院: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---人民法院
原告:A
代理律师:韦海团,广西同权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B
案由:民间借贷纠纷
案情简介:
---年,被告B向原告借款,---年,被告出具借条,对借款本金、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。借款到期后,被告未约定时间还款,故提出诉讼。
承办过程:
原告到律师事务所咨询时,律师认真听取原告的陈述并仔细审查证据材料,依据法律规定对该案件作如下分析:1、建议立即起诉至法院,避免超过诉讼时效;2、由于原告支付借款的时候是现金支付,手上只有借条,案件存在很大风险,建议开庭的时候原告和律师一起出庭,就本案的整个交易过程如实向法院陈述;3、立即查封对方名下所有的房屋,避免转移财产。原告在听取律师意见后,依法委托本律师进行诉讼。在诉讼过程中,依法查封了被告名下的房屋,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开庭审理时,原告和律师一起出庭。
审判结果:
1、胜诉;
2、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。